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能提前作出处罚决定吗?

2024-11-14 22:01:10    来源:刘律说法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能不能在5日内作出?”笔者近日和市场监管部门另一位公职律师发生了严重分歧:

这位同事认为:可以。因为:陈述权、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私权利,既然当事人明确放弃,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诚实信用”等原则,行政相对人有权随意处置自己的私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当然可以在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笔者观点是:不能。无论如何行政机关都不能在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属于变相的剥夺人权!理由如下:

一、陈述申辩期限属当事人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到市场监管领域,《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二、5个工作日占整个办案期比例很小。对于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都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听证权本文不论述),如果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从第6个工作日开始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时限一般不少于90天,如果执法部门连这七天时间(5个工作日一般不少于七天)都不舍得给足当事人考虑要不要陈述申辩该怎么陈述申辩甚至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忙,无疑是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极端漠视!

三、缩短陈述申辩期限违反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笔者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就来源于此。因此,任何机关无权随意限制和剥夺,这也不符合法治“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对当事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翻来覆去的任意使用该类权利,哪怕是第四天向执法机关表示放弃第五天又跑过去陈述申辩也是可以的,只要不超期。但对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法定5天有陈述申辩权,这5日就是行政执法部门的“禁地和禁区”在5日内就行政机关绝对不能轻举妄动!

其实,在民事领域,事前放弃权利视为“无效放弃”的例子也不在少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继承开始时如果不明确放弃财产等权利就视为接受继承权!

最后,笔者不禁在想:实践中当事人明确提前放弃陈述申辩权的理由会是什么呢?是因为收到威逼利诱?是因为觉得处罚过轻的暗自庆幸?还是背后有权力寻租的成分?不管怎么说,程序正义是执法部门的最基本底线,是用来严格遵守而不是随意打破的?如果谁都可以搞特殊化,那么,依法执法依法行政将如何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该如何去保障?


[编辑:food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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