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4起制止餐饮浪费执法典型案例↓↓↓
1、西安市碑林区穆氏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发现,西安市碑林区穆氏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复查,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已进行改正。
2、宝鸡市凤县路边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宝鸡市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中发现,凤县路边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凤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复查,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已进行积极整改。
3、宝鸡市陇县开元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宝鸡市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中发现,陇县开元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陇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已进行改正。
4、延安市延川县三运酒店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延安市延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中发现,延川三运酒店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延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复查,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来源:“西安头条”微信公众号
编辑: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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