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资料图。图/IC photo
“咱小区就是这么规定,不让养。”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12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小鲁社区发布通知,禁止居民及租户饲养宠物和家禽,一经发现不听劝阻的,联防人员和公安机关将联合捕杀。目前,这则擅自发布的通知已被撤掉。 报道之所以将此定性为“擅自发布”,是因为通知里说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捕杀,民警对此却并不知情,“这个情况社区倒是没跟我讲这个事,他们当时也没跟我说,直接昨天就贴了通知”。 除了“擅自发布”,通知被撤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遭到部分居民的反对。社区一名新婚女子有一只“陪嫁小狗”,网名“再买房子买不起”的她发帖,呼吁善待每一条生命。 目前,通知被撤掉,“陪嫁小狗”暂时安全了。不过,按照社区工作人员的说法,小区不允许养宠物的要求一直都有,小区楼一开始建完就有规定,每一个电梯都贴有“不允许养宠物”。 如果上述说法属实,这次被撤掉的通知,社区没准哪一天会再发,“陪嫁小狗”被捕杀的风险依然存在。 在这一事件中,让人困惑也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社区有权禁养宠物吗?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社区的定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运行受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 社区定位的核心有两点:一、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应尊重居民自治;二、居委会并不具备直接的执法权。 “小区禁养宠物”属于居民自治范畴,应通过居民公约实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如果“小区禁养宠物”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成为居民公约,是有效的,居民应当遵守。但即便如此,如何处置违禁宠物,也需周全考量。 如果“小区禁养宠物”不是居民会议讨论制定,而是社区作出规定,则无法律效力,居民无需遵守。社区工作人员称“小区不允许养宠物的要求一直都有”,不知属于哪种情况?有待进一步明确。 此事涉及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小区禁养宠物”,违禁宠物就可以捕杀吗?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宠物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也往往蕴含公民情感价值,财产和情感均受法律保护。 所以,即便“小区禁养宠物”的居民公约总体上有效,捕杀的处理方式仍不具有合法性,社区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应该用合法、人性的方式替代捕杀。这一点,公安机关在介入时,也宜慎重考虑。 还要说的是,“小区禁养宠物”的居民公约并非一成不变。公约既然是居民自治的产物,居民也就可以“自治”地作出修改、废止,只要是符合多数居民意愿,经过正当程序。 总之,如果禁养宠物是居民自治的结果,那么,在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落实,就是社区可以也应该做的,但社区无权越俎代庖规定禁养。也就是说,小区禁养宠物可以是居民自治权利,但不能是社区的管理权力。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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