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笔者原则上赞同以盗窃罪定性的观点,故将主要对盗窃罪和诈骗类犯罪观点的争议焦点予以梳理归纳,并对相关观点展开驳论。
根据新型网络支付账户内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第三方支付可分为余额支付、第三方快捷支付、理财账户资金支付、信贷账户资金支付和赊账支付五种模式。
第一,余额支付的账户资金来源于关联银行卡的充值或支付账户之间的转账。
从上述网络支付账户内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而区分的不同支付模式来看,其不同账户中的钱款性质之间显然是存在差异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行为性质的认定。
由于新型网络支付账户内的钱款按其实质来源,主要可以分为用户现实的自有资金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预授的信贷资金两大类别,因此对于账户内资金的占有认定便可以在资金来源的基础上结合账户种类进行。
至此,对于新型网络支付方式侵财行为的定性便可以结合支付账户中资金的性质及其占有归属,进行类型化的认定。
该种类型包含余额支付方式的资金、第三方快捷支付里绑定的具有现实自有资金的银行卡的资金、理财账户支付的资金(如余额宝)等,行为人非法转移(或消费)的均应以盗窃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当盗用他人信息注册他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后消费的是绑定的他人银行卡内的现实的自有钱款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