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副镇长开套牌车打人”:尚未涉及刑事犯罪,难开除公职

2024-12-01 22:37:06    来源:九派新闻    

11月30日上午,“汪岗镇副镇长开套牌车打人”相关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网民关注,河南商城县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

经初步调查,29日18时许,汪岗镇副镇长游某与被套牌车主在小区停车场发生口角、肢体冲突。针对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已对游某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对其驾驶证记12分;相关违纪违规问题正由商城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中。

情况通报。图/商城县联合调查组

对此,不少人留言表示疑问,该情况游某是否应该开除公职?12月1日,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刘良强律师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就现有规定及类似事件来看,游某可能很难被开除公职。

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一些应当予以开除的情形,但是这主要限于以下方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存在严重的政治问题。

依据现有通报来看,游某尚未涉及刑事犯罪,也并未发现有严重的政治问题,与本起事件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方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游某辱骂、殴打他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是被打车主已与其和解,并没有进一步进行伤情鉴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无法科学判断。

另一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本起事件中,涉事副镇长游某在公共场所辱骂、殴打他人,并引发网民的关注。其行为显然不当,不但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游某作为公职人员,理应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带头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款的规定有裁量空间,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并无明确的标准,靠调查机关判断。虽然不少网民认为游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但是如果调查机关认为属于情节较重或者一般情节,似乎也没有法律依据去反驳。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比游某行为更为恶劣的其他公职人员都未被开除公职,游某被开除公职的可能性似乎也不大。”刘良强说。

他补充,如果纪委监委后续查明游某还有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或者违法犯罪问题,不排除会被开除公职。不管游某最终受到何种政务处分,希望此事能对其敲响警钟,诚实做人、踏实做事。

九派新闻记者 李恺

编辑 万璇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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