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为何三年迟迟难出裁决?

2023-12-01 17:56:47    来源:廉政法治研究中心    


【案件信息来源】

今年11月份,《中国廉政法治研究网》编辑部收到来自河北省河北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石公司)的情况说明。反映基石公司开发建设的气象嘉园项目与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协议书后,约定按成本价结算金额。因成本价还未核定,因此在交房时先暂定每平米5500元缴纳购房款,待核定完成后多退少补。但基石公司核定完成本价后,购房户拒绝补缴剩余购房款。基石公司202011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购房户补缴剩余购房款。但经历了三年,石家庄仲裁委仍未出具裁决,致使基石公司无法收回款项,经营成本大大增加。于是,基石公司向我们提供了《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希望仲裁委能公平裁决,督促购房户补缴剩余购房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映材料摘要】

基石公司在情况说明中反映的情况大致内容如下:

河北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气象嘉园项目,地址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53号,是河北省气象局职工团购该项目房产。

本项目2014年年底交房入住至今,已办理完成不动产小证76户,剩余322户,其中116户已签订网签合同,剩余买房户签订购房协议书,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协议书均约定按成本价结算。所以交房时暂定按每平方米5500元缴纳购房款,待成本价核定后多退少补。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公司做出成本总价及单平米造价,剩余购房户拒不缴纳剩余购房款,争议的焦点是对我公司委托的审计公司做出的成本价数额不予认可。

2020年11月,我公司将有代表性购房户刘立辉申请到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要求补交剩余房款后办理不动产证,仲裁委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审理。2021年7月28日,河北省气象局选定购房户代表赵红与我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到仲裁委。两案因性质相同,仲裁委并案审理。围绕项目成本价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同意仲裁委指定审计机构对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项目决算审计的成本价及每平米单价进行审计鉴定。2021年8月9日仲裁委指定河北嘉博会计师事务所 “河北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审计鉴定(仲裁双方共支付鉴定费105万元)。

审计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17日出具审计报告终稿。2022年6月27日出具终稿补正报告,审计结论为项目成本单价8100.33元/㎡(不包含经社会上有专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核算确定的补交剩余房款后应补缴税金及企业所得税2250万元)。然而审计公司出具审计结论距今已一年零三个月,仲裁委迟迟不做出裁决。我公司多次找仲裁委询问,其给出的不能出裁决原因是在审计结论明确说明项目成本单价为8100.33元/平方米(这也是仲裁庭采用的依据),但在其说明中又提到“因无法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不对项目决算审计的成本价发表审计意见。”对这样不出裁决的理由,我公司既深感困惑又极其愤慨,作为一个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没有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何来项目成本单方造价8100.33元/㎡的“审计结论”?岂不是自相矛盾、难圆其说,也让人实在无法理解,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其中是否涉嫌违法或有人故意为之,不得而知。

自我公司2020年11月申请到仲裁委立案至今已近三年了。仲裁委三次更换首席仲裁员,但迟迟不出裁决。20231月10日上午仲裁庭通知我公司负责人到庭参加仲裁庭组织的调解,这已是仲裁委第三次更换仲裁员,我公司负责人到庭后,仅有首席仲裁员李生春一人出席,其他仲裁员均未到场,且对方当事人未到场。首席仲裁员以调解名义通知我公司负责人到庭后,没有向我方告知或转达对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或调解意向,反而以首席仲裁员身份表达了个人倾向性观点,明确告知我公司,将对本案中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已做出的审计报告不予采信。我公司认为,首席仲裁员对本案的观点和态度不客观不公正、罔顾事实、独断专行,彻底否定仲裁委审案的初衷,已经完全丧失了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是错误的。

因仲裁委迟迟不出具裁决,致使我公司背负借款及利息、被裕华法院判决的欠农民工工资本金及利息2200多万元以及补交剩余房款后应补缴税金及企业所得税2250万元的沉重负担,挫伤了我公司的经营信心,目前我公司已经营困难,身处于危难之中,已濒临破产,我们深感困惑,为什么我省自今年开始的严厉整治营商环境至今已经十个多月了,而我公司仍处于危难之中,仲裁委本应四个月就能出具裁决的案子,至今不出裁决,不救我公司于水火之中,破坏了当前省政府倡导的优化营商环境,给省会的房地产市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该地区房屋市场价值已达到18000元每平方米,我公司已经做了极大的让步,按成本价出售给购房人,但他们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让我公司倍感心寒。我公司认为,因购房人拒绝履行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主张一个月内购房人可以按鉴定报告中成本价8100.33/平方米支付购房款,在一个月内购房人仍拒绝履行的话,则一个月后我公司将按市场价18000/平方米收取购房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了解实情,给予关注过问,督促石家庄市仲裁委高效审理本案,早日依据审计结果做出裁决。也请领导依法监督本案不受所谓的“气象局广大职工”的影响,遵循“公正、廉洁、高效、便利”的宗旨,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处理省气象局团购房屋事件,解决我公司经营所面临的种种困难,维护我公司正当合法的权益。“

【专家法律意见】

《中国廉政法治研究网》编辑部会同法律专家针对本《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研讨。在根据现有材料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本案中,双方系因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向石家庄仲裁委申请仲裁,则石家庄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仲裁程序启动后,石家庄仲裁委应当按照《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新版仲裁规则2017版)》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情况说明》来看,石家庄仲裁委在仲裁程序中确有违反仲裁规则的行为。

一、根据《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新版仲裁规则2017版)》第五十三条第七款的的规定,石家庄仲裁委应当在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的情况是,石家庄仲裁委 2020116日决定立案审理本案,2021年石家庄仲裁委已对本案组庭审理。至今已经2年了,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仲裁规则》四个月的审限规定。材料中也没有看到仲裁委关于延长审限的决定或主任批复。

在严重超过审限的情况下,基石公司可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主任进行投诉,或向河北省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投诉并反映情况。如果石家庄仲裁委的仲裁员有违反纪律或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一并予以反映。

二、对于本案涉及的鉴定意见,在申请鉴定人应鉴定机构的要求出具全部所需材料或关键材料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切实的鉴定意见。仲裁机关应当根据鉴定意见,综合双方证据,根据事实作出裁决。本案中,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应当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如果没有协商一致,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如果对鉴定报告持有异议,基石公司可以请求仲裁庭要求鉴定人到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如果石家庄仲裁委作出裁决,基石公司对该裁决内容持异议的情况下,基石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六个月内,可因仲裁程序违法,向石家庄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裁决书并依法审理本案。

四、对于基石公司将购房价格按市场价18000/平方米与购房人结算的主张,因基石公司确因此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如果法律有相关规定,则基石公司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如果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基石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主张合法权益。例如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基石公司可以向河北省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反映情况。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六个月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议,以此为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一、《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新版仲裁规则2017版)》

第三十六条 鉴定

(一)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人。当事人未共同选定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人。 

(四)鉴定人应当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由本会送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仲裁庭的要求, 鉴定人应当到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就鉴定意见的有关事项向鉴定人提问,由鉴定人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三条 裁决的作出

(七)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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