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必须遵循法律相关规定,售卖三无产品触犯刑法,将面临牢狱之灾。吴某购买“三无保健品”药泥,之后发现交付的货物不合格,并与卖家陈某协商退款。因为退货退款问题,两人找到法院说理。吴某以“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品为由,向陈某索赔货款以及惩罚性赔偿17.5万元。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吴某作为某中药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向陈某私下购买“三无保健品”药泥(陈某宣称该药泥具有健肾功能)。之后,吴某发现陈某交付的货物不合格,遂与陈某协商退款。但陈某要求吴某将货物退回才愿意退款。
双方协商无果后报警。陈某当天将4.5万元退还给吴某。因为吴某没有退还“保健品”,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吴某退还4.5万元。
吴某以陈某的“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诉请陈某赔偿其货款损失1.75万元及惩罚性赔偿1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第九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12年就颁发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入了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名单。因此,陈某将无正规手续的药泥,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售卖,有可能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驳回中药材经营部的反诉。
【法官提醒】
食以安为先,药以良为根。食品药品安全关乎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应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重,自觉守法经营,无论是食品、药品都应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应为一己之私从非法渠道购入假冒伪劣的商品进行销售。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应理性选择,切勿盲目相信购买的“特效药”或贪图便宜购买无资质的商家或从个人处购买食品药品,消费者要坚持抵制制假造假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邓雪芳
编辑 | 李雅晴
校对 | 卢小青
审核 | 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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