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药品回收制度 保障用药安全

2023-08-10 10:42:04    来源:中国医药报    

药品回收(Drug Recycling)是指对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的“不需要的药品”(UMs),具体包括未用的、过期的、溢出的、受到污染的医药产品、药品、疫苗和血清,由政府、组织或企业进行统一收回处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将废药物、药品明确列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2-03;危险特性:T)。


过期或失效药品乱扔乱放,极有可能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因此,做好药品回收工作,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实现药品全过程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精神的重要举措。


我国药品回收工作的现状

当前,我国药品回收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乏法律规范。《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不应一卖了之。消费者往往不能精准把握药品购买量和使用量,由此产生了大批囤积而过期的药品。以不适当不科学的方法处理药品,产生的环境成本或者健康成本是由全社会承担的。既然《药品管理法》坚持全程管控的原则,那么回收环节也应该纳入法律管控范围。


二是缺乏政策引导。根据《药品管理法》,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回收也是影响用药安全以及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回收主体也应为持有人。回收药品需要人工、时间、技术成本,因此需要在政策上加以鼓励、支持,引导持有人合理有序开展过期药品回收服务。实践中,大多数由药品生产企业自发组织回收活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


三是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持有人开展药品回收活动缺乏统一标准、统一的回收方式和操作规程。而药品按照不同剂型、不同成分、不同生产工艺,应该采取不同的回收以及处理方式。若回收方法设计不科学,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则可能引起更多污染,不利于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是缺乏监管依据。《药品管理法》将“变质的药品”列入假药范畴,将“被污染的药品”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列入劣药范畴,明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但并没有正面明确规定回收药品的主体、渠道、处理方式,这导致针对回收环节的监管执法缺乏依据。网上很轻易搜索出回收药品的网站,线下“收药”小广告也屡见不鲜,若私自回收导致失效、过期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则将对药品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五是缺乏细节设计。目前我国药品回收工作只存在于部分地区、部分城市、部分企业,而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药品从生产到回收的闭环管理。导致药品剩余或者不规范处置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药品规格设计欠科学,可能是药店不提供拆零服务,可能是患者未按说明书要求保管致使药品失效。因此,需从药品研发、审批、生产、销售、使用等细节贯彻药品安全闭环管理的理念,建立起严谨科学的药品回收服务体系。


药品回收制度亟待建立


如何从药品研发、生产、销售到回收形成闭环管理?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将药品回收制度纳入《药品管理法》法律范畴,明确药品回收的主体、回收后的分类及处理方式、监管部门、执法细则和法律责任。由卫生健康、医药、环保领域的专家在调研基础上统一制定药品回收国家标准,确定回收条件、方式、地点和具体操作规程。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设立药品回收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当地药品生产企业建立药品回收网络,并对药品回收定点单位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建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将药品回收工作纳入监管、考核范围内,确保依法执法、有效执法,防止过期、失效药品(及其包材)流入非法渠道妨害人体健康或造成环境污染。


二是建立健全回收体系 在研发、审批环节,持有人应从方便消费者、利于节约与环保的角度科学研判,合理确定药品包装规格,在同一药品、同一剂型上设计不同规格,满足消费者不同剂量用药需求。


在生产环节,药品生产企业要综合考虑药品产量、成本、定价和包装的关系,警惕走入过度包装的极端,防止消费者“花钱买包装”的情况。


在销售环节,药店要做好拆零服务。对于拆零后的药品要按说明书的规定妥善保存,保障药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利用垃圾分类推广药品回收工作,在垃圾分类的同时进行药品回收工作。收回的药品(及其包材)经科学研判分类后,或再利用,或销毁,都要坚持全程管控的原则,并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督。


三是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建议环保、药监部门在医院、药店、养老机构针对用药频次高的消费者,定期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宣传。开展志愿者服务,对安全用药、合理存药、科学回收进行专业指导;保持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的密切联系,开展“有奖回收”“积分换购”等活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过期药品回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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