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通报6起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2024-11-14 22:37:43    来源: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1月14日,大皖新闻记者从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止食品浪费专项行动,对餐饮服务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公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制止餐饮浪费)。

公布的详细案例为:

一、蚌山区文章捞面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2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文章捞面馆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行动中,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文章捞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的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固镇县连城镇贤聚家常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8月23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固镇县连城镇贤聚家常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7月22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固镇县连城镇贤聚家常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五河县沱湖乡一条龙饭庄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5日,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五河县沱湖乡一条龙饭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5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五河县沱湖乡一条龙饭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蚌山区刘一手火锅店吾悦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2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蚌山区刘一手火锅店吾悦店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行动中,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刘一手火锅店吾悦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的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固镇县仲兴乡陈猛猛农家小院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8月22日,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固镇县仲兴乡陈猛猛农家小院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3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固镇县仲兴乡陈猛猛农家小院饭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五河县莫名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5日,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五河县莫名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5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五河县莫名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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