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生产销售“毒油条” 获刑并罚款

2024-08-01 16:40:23    来源:云南法制报    


  近日,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提起公诉,邀请人民监督员、食品经营者等20余人参加旁听。

  202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彭某某在经营早餐店期间,生产、制作油条时超量添加“油条精”并销售给他人食用。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彭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油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929mg/kg,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铝残留量应当小于或者等于100mg/kg的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彭某某在生产制作油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并向社会公众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个体工商户在外谋生,赚钱不易,但切勿因贪小利而损害食客健康安全。在生产制作食品过程中,应确保安全。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观察商家加工环境、加工方法,发现有毒、有害食品,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食品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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