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规流程,车辆年检时车主无须进入检测车间。但车主梁某不仅进去了,还摔伤了,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检测公司向梁某赔偿各项损失约9.5万元。
2023年7月,梁某驾驶机动车到某检测公司进行车辆年检。在检测过程中,因车辆无法重新启动,梁某进入检测车间启动车辆,后下车走向检测人员杨某的途中掉进地沟受伤。事故发生后,梁某被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48552.48元。
庭审过程中,检测公司辩称其已尽了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及救助义务。在梁某的车辆无法启动时,检测人员杨某并未强行要求梁某进入车间启动车辆,而是要求梁某在接待区域等待,杨某去联系其他工作人员。而梁某待杨某离开后,擅自进入车间后才受伤。检测公司已在车间门口张贴警示标志,注明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检测区域,已尽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梁某摔伤后杨某立即查看梁某伤情,并及时联系救护车送医,检测公司已经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检测公司未能提供监控视频,故不能查明究竟是杨某要求梁某进入检测车间还是梁某自行进入,但检测公司应持有该证据而拒不提供,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判断,即便杨某称老鼠咬断监控线路,也是检测公司对监控维护管理不当导致事故无法查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检测公司虽在检测车间门口张贴“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检测区域”标识,但其没有安排人员或限制措施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测区域,梁某进入检测车间后,检测公司也无人接待他或告知危险。作为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公司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手段,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进入危险场所没有应有的警惕,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梁某承担自身损失的30%,检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扣减检测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后,高明法院判决检测公司向梁某赔偿各项损失约9.5万元。检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检测公司也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当车主驾驶车辆进入该经营场所后,检测公司对车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其过错造成车主损害,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鹏飞 通讯员:陶随灵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霍泽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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