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方式,越来越受到大众消费青睐。作为一款社交软件,微信也逐渐成为网购的延伸,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屡见不鲜。如果在微信购物中发生争议,应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收货地法院是否可以立案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和被告孙某通过微信相识,张某居住在临清,孙某居住在淄博。2022年至2023年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确定的买卖合同,孙某购买张某的家具,在微信上确定购买的价格、数量、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并通过物流将家具送至被告张某位于淄博市周村区的门市。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2024年3月24日,经过对账,被告孙某出具了欠条,尚欠张某货款75000元,后支付了1000元便不再支付。据此,原告张某向临清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案涉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收货地点周村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该纠纷的管辖法院应是周村区人民法院。本案移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微信作为一款即时聊天工具,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在微信交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的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特征要素进行了约定,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该类合同发生纠纷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受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原标题:《【临法案例】微信购物,收货地法院有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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