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违规补缴骗取社保待遇,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刑

2024-11-05 20:19:11    来源:广州日报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保命钱”,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补缴社保骗取社保基金案件,坚决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近日记者从广州市社保中心获悉,一企业组织违规补缴骗保,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显示,广州市某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对参保人陈某某的退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其在广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一次性补缴180个月社保费的记录。经询问,陈某某无法提供该补缴时段相关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由于上述情况存在违规补缴嫌疑,市社保经办机构随即对该公司以及相关参保人的社保补缴情况展开稽核。

经查,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以“补缴是合法的”“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可以提前享受养老金”为幌子,组织招揽了21名参保人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入职材料、工资单等补缴资料,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一次性补缴社保费,从中非法赚取高额中介费。相关补缴人员与该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个别参保人已申领养老金。

为坚决打击社保欺诈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广州市社保基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稽核情况,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2023年1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1月,李某某被批准逮捕。2024年7月26日,人民法院对李某某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违规补缴,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李某某退赔被侵害的社保基金。李某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4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社保中心提醒:违规补缴代价高、欺诈骗保涉刑牢。请勿相信所谓“无门槛一次性补缴”“即办即可提前退休”的套路。伪造个人信息、劳动合同、就业经历、工资银行流水、工资会计记账凭证、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办理社保补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为了您的社保权益,请合法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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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社保经办人、参保人等如伪造、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进行挂靠参保、违规补缴,并实际骗取了社会保险待遇的,将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个市,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的;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诈骗数额达到4000元的,即构成诈骗罪,将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还采取了伪造企业印章的非法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穗社保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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