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网】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单位贵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某公司)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潘某(贵州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因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案外人方某和贵州某公司被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诉至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方某向中联重科支付拖欠的代垫按揭款2744202.73元及利息;贵州某公司对方某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二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中联重科遂向岳麓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方某和贵州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岳麓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由芷江法院执行。
芷江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查询了被告贵州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程设备等情况,并查封了该公司的2套搅拌站设备。不久,贵州某公司竟擅自撕毁本院贴在查封设备上的封条,并于2020年5月20日与案外人谭某签订《混凝土搅拌站承包合同》,以赚取利益。法院于同年11月20日向案外人谭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年6月26日,贵州某公司与谭某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在合同终止前,谭某已代贵州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或受贵州某公司委托支付给第三方款项共315万元。
2022年11月21日,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贵州某公司罚款10万元,对被告人潘某罚款2万元。2023年9月15日,法院以方某、贵州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芷江县公安局移送侦查,因该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故中联重科向本院提起自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贵州某公司在法院查封其混凝土搅拌站设备后,擅自撕毁封条,并将混凝土搅拌站承租给他人,且在法院执行人员已明确告知擅自撕毁封条、擅自将查封物品承租给他人涉嫌违法犯罪后,仍委托承租人将应收承包费用支付给他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共88万余元,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挑战司法权威,不仅侵害自诉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法院生效文书不能执行的后果,情节严重。
被告人潘某系贵州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直接负责人,在明知涉案财物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代表贵州某公司将涉案财物承租给他人,并以贵州某公司的名义委托承租人将应收承包费用支付给他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情节严重,且被告单位贵州某公司及被告人潘某在法院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单位贵州某公司及被告人潘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经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贵州某公司及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贵州某公司和被告人潘某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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