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呈现新趋势

2024-11-14 22:18:02    来源:央视新闻    

13日上午,作为集中审理北京海关缉私局查处的走私刑事案件的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十年审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此类走私犯罪有哪些新趋势?明知是走私货还要购买违法吗?

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走私冻白虾12人获刑

北京四中院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洪某某2006年10月成立某水产中心,销售水产品,从2014年开始,他负责整体组织指挥的分工明确的经营链条形成,涉及12人。有专人负责采购、进口、销售、财务、档口管理,专人组织边民过货、负责安排境内运输、向国外账户支付走私货款。

北京四中院刑庭庭长郭奕: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洪某某等人在进口冻白虾等水产品过程中,通过王某等人,以化整为零、更换包装等方式,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水产品498柜,也就是498个集装箱,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渠道进口,逃避海关监管。经计核,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967万多元。

法院认为,边民互市贸易需要满足主体、商品、数额均特定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边民个人不得持他人证件从事边民互市贸易,不得向他人转让、出租及出借证件,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边民互市贸易。

郭奕:边民互市贸易仅限于边民日常生活用品,将应当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形式进口,直接改变贸易性质,在通关环节蒙蔽海关,逃避海关监管,属于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十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郭奕:针对这种走私行为的具体认定,需要审查涉案货物实际归属、货主与边民之间的关系、实际货物是否符合边民互市贸易规定、货物贸易路线等,综合认定行为是否属于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象、行为多样化

北京四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靖介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的不断繁荣及对外经贸往来不断增加,少数企业经营者为了“盈利”而不择手段,在各个环节上降低经营成本,偷逃海关关税就是不法分子降低经营成本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

王靖:审判实践显示,从传统的烟酒、奢侈品、电子产品,到海鲜、调味品、医疗设备、收藏品乃至高端生活用品,犯罪分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种类日益多样化。近10年来我们法院共审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112件,案件数量自2022年开始呈现明显上升。

除了走私对象多样化,走私行为多样化趋势日益明显。

王靖:传统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虚报商品名称、低报货物价值、隐藏夹带等方式,近年来逐渐发展出利用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店免税额度、保税区税收政策,或利用快递物流、跨境电商平台等进行的新型走私行为。

王靖说,此类犯罪背后常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形成采购、运输、报关、销售等“分工协作”的犯罪链条。链条上的环节涉及线上线下。

王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普及,代购走私案件显著增多。代购者利用个人行李额度或跨境电商平台,以“蚂蚁搬家”模式开展“小批量、分散化、高频次”的走私,更加难以监控和查处,对传统监管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王靖表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

王靖:在我院已审结的案件中,当庭宣判率达到40.18%,宣判后大部分被告人能息诉服判,未上诉的占比79.46%,犯罪所得追缴和罚金刑执行到位率都比较高。

明知物品系走私入境仍购买 构成犯罪

北京四中院此次发布了八个典型案例,涉及边民互市贸易、购买走私货物、以“包税费”走私认定偷逃税款的适用条件等问题。

北京四中院审管办(研究室) 副主任邹慧:通过这些案例也告诉大家,购买时已了解到手表系走私入境,仍然购买,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红酒、雪茄等,主张是自用,但又有证据证明有后续交易行为,就会认定走私犯罪;另外,偷逃税款走私犯罪计税时一般不适用正常贸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向海关申报或未如实申报而使拍品入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监制丨樊新征 丁飞

记者丨孙莹

编辑丨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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