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向社会公布。
今天发布了一起房屋业主诉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案情显示,苗某购买商品房后,甲置业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苗某为核实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政府监管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某市税务局申请公开“涉案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欠税情况”等信息,某市税务局在征求甲置业公司意见后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应不予公开”。2023年,苗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苗某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未作出答复。苗某不服上述不予答复行为,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虽为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当事人的实际目的系为解决商品房交房、办证问题,且苗某只是具有同样利益诉求的70余户业主中的一户,若案件处理不当,后续可能引发大量诉讼。同时,二审法院还注意到,苗某在首次提起信息公开之诉时,涉案商品房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二审时,房屋已经可以交付,但开发商表示需要完成开具税务发票等事项后方可办证。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二审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反复协调、多轮磋商,最终帮助苗某和其他70余户业主全部拿到房屋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启“绿色通道”,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及颁证业务。此后,苗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其余70余户业主也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苗某和某市人民政府均向二审法院邮寄感谢信,涉案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本案中,苗某虽然提起的是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真实目的是解决交房和办证问题。二审法院聚焦苗某等业主的实质诉求,下大力气帮助70余户业主解决交房和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仅解开了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件的“法结”,更化解了业主实际关心的房子问题的“心结”,同时,使某市人民政府避免了群诉群访风险,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今天还发布了一起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
赖某之母郭某芬与辛某为再婚夫妻,涉案房屋登记在郭某芬和辛某名下。2012年,郭某芬去世,但未留下遗嘱。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赖某所有,但需辛某百年之后办理过户手续。后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辛某签订了被征收人为辛某与郭某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辛某选择产权置换并获得剩余房屋面积的货币补偿及相关奖励。赖某以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协议,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涉案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为赖某;辛某对赖某所有的安置房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时止,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辛某与赖某系继父女关系,双方亲情尚在的实际情况,认真听取了辛某和赖某的诉求,向双方释明案件法律关系,促成二人就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达成调解。后辛某、赖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赖某重新签订被征收人为赖某的补偿协议,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的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可在安置房中居住至百年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是一起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之间在涉案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公正审理行政协议合法性的同时,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作者: 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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