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发布5起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4-10-24 13:25:40    来源:绿色安徽    

10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

案例一: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噪声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应给予该公司贰万元(¥2000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厂界噪声昼夜监测。2024年5月17日出具噪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达标,且检测结果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中及时发布。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7月9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由于我们日常环境管理疏忽大意,未按照规定对2024年第一季度噪声开展自行监测。适用免罚制度后,企业没有被罚款,我们深切感受到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温度。通过此次事件,我们将认真查找环境管理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环境管理能力。

案例二:阜阳市串中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4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阜阳市串中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蚂蚱食品加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截至当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应给予该公司壹万元(¥1000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4年6月6日,该公司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四条的规定,经研究,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8月19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感谢免罚制度的出台,让我们有改正的机会,如果被处罚,将对我公司信用和银行贷款造成极大影响。阜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指导帮扶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对我们进行普法宣传,真正做到包容审慎监管,我们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确保不再出现环境违法问题。

案例三: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8日,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裁量,应给予叁仟元(¥300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2024年6月21日,该公司完成填报。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在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5日内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8月21日向该企业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企业非常认可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理措施,对生态环境部门给予的改正机会表示感谢,避免企业信用遭受严重损害,同时表示将认真查找自身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不足,积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守法意识和主体意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案例四:含山县林头环宇铸造厂涉嫌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马鞍山市含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含山县林头环宇铸造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记录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裁量,应给予陆仟陆佰伍拾元整(¥665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现场复核,该公司自2024年7月12日起,已安排专人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于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结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四条的规定,经研究,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9月30日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贯和学习,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台账记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心声】

由于我们在环境管理上的疏忽,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生了环境违法行为,这次因为免罚制度,我们企业没有被罚款,我们既感到庆幸又惭愧。通过此次事件,我们将认清学习环境法律的重要性,强化学习,吸取教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守法经营,回报社会。

案例五: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破碎车间布袋除尘器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1进行裁量,应给予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4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执法人员发现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检测。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七条的规定,经研究,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6月18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心声】

因日常环境管理疏忽及不了解自行监测相关业务知识,导致未按要求对排放的颗粒物开展自行监测,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指导帮扶,我们已经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今后一定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环保知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检测,自觉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同时,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免罚表达衷心感激,通过免罚制度,切实地感受到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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