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规定,相关负责人解读

2024-11-20 21:07:55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有的法院拍卖财产‘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自行处置的意愿和诉求,引发信访投诉和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最高法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了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

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处置财产的评估价、成交价、抵债价偏低,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质疑,并申请由其自行处置财产。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对评估拍卖程序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异议审查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申请,如果得不到解决和回应,可能激化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对抗情绪,甚至引发信访和投诉。

上述负责人介绍,最高法在2019年《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21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等文件中,已经探索允许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自行处置财产。但执行实践中此项制度适用比例很低,未充分发挥应有效用。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相关规则作了具体细化,明确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

为确保此项制度有效运转,《意见》明确了三点规则:自行处置的期限不超过60日,防止周期过长影响执行效率;自行处置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解决此类财产有多轮查封时,难以处置和过户的难题,消除买受人的后顾之忧,提高自行处置制度的适用性;支持买受人通过融资支付案款,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

“通过上述制度设计,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充分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执行法院监管与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相结合,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财产处置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实现处置财产价值,平衡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该负责人表示。

编辑 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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