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避免影响客户正常的金融活动。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建议细化规定金融机构发现客户交易与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采取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措施;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且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等措施。草案第三十条规定: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户与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较多意见提出应当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不得侵犯存款人取款权利。对此草案也做出了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问题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认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商业银行法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冻结或者变相冻结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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