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7日,在一年一度的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上,2024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入选。
版权十大热点案件通过“专家评选+网络投票”的方式推选得出,具有一定热度、亮点和代表性,为业界、学界等相关从业人士提供更多、更全面、更丰富的案例储备,引发对版权保护的关注和讨论,促进中国版权事业的发展。
2024 十大案件目录
案件1: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
案件2:热播剧署名纠纷“诉前禁令”和解案
案件3:服装等实用艺术作品认定及著作权侵权案
案件4:“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在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适用案
案件5: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
案件6:《你好,李焕英》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案
案件7:非法出版网络游戏,被处以1.5亿高额罚款案
案件8:潮玩盲盒直播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案
案件9:通过反向工程侵犯数控系统软件案
案件10:国家标准著作权侵权案
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
腾某公司诉爱某公司、小某公司等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承办法官 张连勇
裁判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推荐理由
本案为国内首例车载系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首次解决车载系统这一新兴视听媒体载体的信网权侵权责任问题。本案综合考量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仔细考察了视频平台的运行方式,明确了视频平台应对车载系统的侵权视频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车载系统软件的运营方参与了车载系统的展示和推广,并提供了套餐服务,是涉案作品提供行为的参与者、获益者,应与视频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将车载系统的侵权视频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为规范车载系统的视频使用提供了行为指引,有利于推动汽车车载系统健康有序的发展,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强的指导性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腾某公司主张三被告未经许可,在某品牌汽车上的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中提供原告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的电视剧作品《我只喜欢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爱某公司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智某公司系某品牌汽车的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某品牌汽车车载端用户登录专有账号,才能使用某品牌汽车车载系统和应用的相关服务。智某公司与爱某公司合作,负责某品牌汽车车载系统中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上线、展示、推广;同时,智某公司提供了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会员套餐服务,并进行收款。智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提供行为的参与者、获益者,与爱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0万元。
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
北京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承办法官 李文超
裁判日期
2024年6月28日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推荐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个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本案一、二审判决均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数据持有人)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也为数据产品转化为数据资产、促进数据交易流通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情简介
北京某科技公司为专业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科技创新企业,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录制了1505小时普通话收集采集语音数据。2021年,原告发现同样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被告非法获取该数据并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传播该数据,允许网络用户随意下载。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已经对案涉数据进行了去标识化处理,案涉数据无法识别到被采集者个人,即仅拥有案涉数据难以对被采集人个人造成实际损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收集语音数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交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能够证明涉数据集系由原告收集且持有,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支出2300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TA娱乐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宛月
来源:北京号
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
流程编辑:U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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