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是连接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桥梁,9月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9月12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市、区民政部门有关人士携慈善组织负责人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新修改的《慈善法》、沈阳市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及慈善相关常识等内容进行详细、权威的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沈阳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一级主任科员 林丽妍;沈阳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二级主任科员 胡英春;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布华霖;沈阳爱心广场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张卉
《慈善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1.完善促进措施: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程序,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2.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合作公开募捐制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明确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
3.强化领导监督: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等服务。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4.增设应急慈善专章: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要求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进行公开。
5.规范个人求助: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公开相关信息。
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 沈阳这样做
沈阳市将以大力宣传贯彻《慈善法》为抓手,完善慈善工作体系,扩大慈善事业主体,丰富慈善活动载体,提升项目设计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升慈善募捐总量,加强慈善人才培养,扩大慈善影响力,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基础。深入贯彻《慈善法》及民政部新修改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制定符合沈阳实际的顶层设计,一手抓规范管理、一手抓促进发展。充分发挥沈阳市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有效调动整合多方慈善资源,加强慈善信息共享,促进慈善文化传播,扩大慈善宣传影响力,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
二是促发展。激发慈善组织内生动力,设立社区专项基金、开展慈善信托等。同时,用好民政部指定的线上募捐平台,提升线上募捐项目吸引力,拓宽财富向慈善领域流通渠道。
三是增动力。开展慈善人才培优培训,为慈善组织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指导各级慈善组织学习先进地区经验,聚焦困难群体急难愁盼问题,优化慈善项目设计,提升慈善帮扶质效。
四是广宣传。通过在春节、“中华慈善日”、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慈善、参与慈善,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
沈阳有这些优秀慈善组织和项目
2016年以来,沈阳市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慈善组织和项目,慈善力量在助困、助医、助老、助幼等领域切实发挥出重要作用。
1.沈阳爱心广场公益基金会
秉承“扶贫济困 服务社会”宗旨,通过走访深入了解困难群体实际需求,“清单式”设计慈善项目,精准提供慈善帮扶,已累计接收捐赠款物约2254万元,支出约2000万元,开展公益活动700余场,惠及群众10万余户,先后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辽宁省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
2.沈阳市利州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与壹基金合作的儿童服务站项目
为社区儿童提供课后陪伴、安全教育、阅读支持、学习辅导、主题兴趣小组等专业服务,引导儿童发现问题,思考和解决问题,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融合,确保儿童受保护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该项目已在沈阳市持续开展14年,服务儿童39万人次,荣获民政部第二、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银奖,辽宁省学雷锋最佳志愿服务项目,并被“人民日报”“人民网”“中国社会工作杂志”等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3.沈阳市益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残障人无障碍心理支持项目”和沈阳市文雨行为矫正公益服务中心“嘉兴社区残障人康复服务项目”
聚焦残障人士的急难愁盼问题,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切实提升了残障人士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荣获第三届“辽宁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问:什么人可以做慈善?
答:《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问:参与慈善活动应遵守什么原则?
答:《慈善法》规定,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问:慈善组织怎样开展公开募捐?
答:《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问:公开募捐采取什么方式?
答:《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问: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是一回事吗?
答:根据《慈善法》,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而个人求助通俗讲,是指某个自然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两者在主体、目的、法律关系以及剩余财产处理等方面均不同,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问:作为慈善组织如何发挥作用?
答:以沈阳爱心广场公益基金会为例,基金会秉承“扶贫济困 服务社会”的宗旨,创新搭建慈善平台,在沈阳市13个区县(市)设立了爱心广场(爱心超市),让社会各方爱心力量可以就近、就便参与慈善;设立慈善项目和开展各类慈善活动,走访了解困境人群的实际需求,发起设立公益项目,开展各类慈善活动,从而实现精准有效帮扶;弘扬慈善文化,通过举办慈善大集、慈善义演、制作宣传品等方式,传播慈善理念。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助学、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让困境人群感受到社会各界的暖心关怀。
问:家住铁西区,户口也是铁西区的,家里是低保户,今年孩子考上大学了,有什么慈善资助吗?
答:有的。目前,铁西区有“学子圆梦想”慈善助学项目,是由区人大代表捐款、区慈善会运营,对于本地户籍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贫困学子考上大学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资助。该项目自2021年设立以来,已连续资助64名家庭贫困但品学兼优的高考学子,助他们实现大学梦想。今年我们也将延续这个项目,申请人可以持低保相关证明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到所在的社区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已在“慈善中国”平台上进行公开。
问:我经常在朋友圈看到个人求助募集善款的信息,如何判断求助信息的真假呢?
答:按照《慈善法》规定,在朋友圈、微博等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是公开募捐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如果您在朋友圈看到慈善组织发布的募捐信息,可以向属地民政部门求证,或自行到“慈善中国”平台查询该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该项目是否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及具体的备案信息。同时,《慈善法》也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问:爱心企业和个人有做慈善的意愿,应该去哪里找值得信赖的慈善机构呢?
答:可以联系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会根据爱心企业和个人的意愿,推荐合适的慈善组织;或者在“慈善中国”平台上查询,平台依法公开了慈善组织基本信息、慈善项目、年度工作报告等内容,爱心企业和个人可以选择慈善组织并取得联系。
问:如果发现骗捐、诈捐等情况,如何举报?
答:《慈善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徐佳婷 摄影:张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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