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9月9日消息(记者 蒙健)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9月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肉类产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 陵水一违法人员获罚款54.7万元
2023年11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经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1日,陈某团通过微信从海南圣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分18次购进155件冻肉,每件冻肉在进货单价的基础上加价10元销售,销售数量147件,另外8件已退货处理,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4750元,违法所得共计1470元。
陈某团未能提供上述冻肉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根据《海口海关关于反馈涉案冻肉标签相关鉴定情况的函》涉案冻肉标签均不符合规定,且均不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9年12月2日更新)内,属于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
陈某团经营涉案冻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未能提供涉案冻肉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罚款54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海南旺豪实业有限公司国购分公司被罚
2023年12月2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民提供的视频线索,对市天涯区解放一路的三亚国际商业城的海南旺豪实业有限公司国购分公司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超市内散装食品打包台上方监控视频记录,发现2023年12月21日07点13分,该超市一名工作人员把前一天未销售完的散装肉类熟食拆毁原包装后,又重新打包贴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新标签再次进行销售。涉案肉类熟食货值金额32.5元,该公司已给消费者退款并且有退货记录,无违法所得。
海南旺豪实业有限公司国购分公司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拆毁散装肉类熟食的原包装,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重新打包散装肉类熟食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5000元。
案例三: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东方八所佩奇猪肉摊被立案处罚
2024年5月11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涉案《线索移送函》,该函显示,东方八所佩奇猪肉摊经营的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疫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验疫印章,无法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该猪肉摊经营的猪肉是帮其亲戚宰杀生猪而来,未经过检验检疫,宰杀的猪肉大部分用于其亲戚及家人食用,其售出16.05斤,每斤9元,违法所得为144.45元,剩余23.95斤被扣押。
东方八所佩奇猪肉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3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猪肉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45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3.95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冷冻鸡翅 文昌文城联兴食品配送商行被立案处罚
2024年3月15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文昌文城联兴食品配送商行因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23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商行进行复查,在该店的食品冻库内,发现塑料袋盛装的冷冻鸡翅5袋,塑料袋外包装未标示相关产品的信息内容。
经查,上述冷冻鸡翅为预包装产品,为了经营便利,文昌文城联兴食品配送商行将冷冻鸡翅从原包装中拆分出来再用塑料袋重新盛装进行散装食品销售,但未在包装袋上标示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产品的信息。该商行经营上述散装冷冻鸡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此,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商行罚款5000元。
案例五:生产经营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 海南麦田吉品食品有限公司获罚5000元
2024年4月1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到来信举报,举报称海南麦田吉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的“肉制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串俱全了(烧烤串)”的牛肉串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该产品的标签上没有标注企业的联系方式、未标注配料表、未标注生制品或熟制品。违法所得为300元。
海南麦田吉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上述牛肉串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5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法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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