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机场的“吃拿卡要”事件引发关注。2024年10月7日,有网友爆料因“出境未报备”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警察拦下,索要100元“买烟钱”才得以“通融过关”。事件曝光后,昆明边检表示此系外省公安行为,事件正在处理,当事人已被带走。
最新进展是,该网友称给的100元已退回。10月9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情况属实,涉事人员陈某系该州派遣至昆明长水机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民警,网友反映的“报备”和索取费用系陈某个人行为,目前陈某已被停职并接受调查。
而据《九派新闻》报道,涉事民警曾被多人举报有类似行为,目前最早可以追溯到2024年4月,陈某可谓吃拿卡要的“惯犯”,已经持续六个月时间,“日积月累”之下的涉案金额势必不是一个小数字。因此值得追问的就是,陈某究竟已经拿了多少次“买烟钱”?其所积累的非法所得又究竟有多少?一共有多少人曾经受害?他们的损失如何?这些将决定事件性质,也是后续调查应当查明的事实。
通报中提到陈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如果说“吃拿卡要”是个人行为的话,那么应该进一步追问的是,一名湖南民警长期在昆明机场“异地执法”,可谓是“常驻异地执法”,这显然很难称之为是“个人行为”,理应经受更进一步的追问。通常而言,异地执法需要正当程序、满足完备的法律手续才能进行,往往也只是一次性执法。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规定,异地执法需要满足“履行协作手续”“解决管辖争议”等前提条件方能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明确了“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的义务,规范了异地执法办案的程序。那么,涉事民警的“常驻异地执法”有法可依吗?有无履行协作手续,解决管辖权问题?其是否得到了昆明方面的认可?是否接受监管?
这就引入下一个问题:涉事民警“常驻异地执法”的内容,也就是所谓的“出境报备”。通常而言,普通旅客在出境时,只需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必要的旅行文件,按照正常的出境流程办理手续即可。“出境报备”则是一种特殊规定,制定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比如说,作为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旅客出境可能需要遵循报备要求。
《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里也列明了几类限制出境的对象,如公检法机构认定的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民事案件未结案人员,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6款也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处境的其他情形”。另外,在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下,政府也有权采取紧急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包括出境限制。
当事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其他受害人也是如此。甚至于,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有“出境报备”的这个规定,在遭遇涉事民警“吃拿卡要”的时候只能“花钱买通融”。而从当事人的发帖来看,涉事民警自称是“检查出境搞电诈的”“电诈大省派下来监督的”,但在号称“交钱就给领导报备”之后却是“根本就没有打电话”。结合“电诈大省”的信息,可知他的“常驻异地执法”与“户籍敏感地区”有关。
进一步说,此次事件中的“湖南湘西自治州”是否算是“户籍敏感地区”?“户籍敏感地区出境报备”的案例近期也出现过。十一假期前夕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自己本来准备去挪威看极光,但在机场边检却被告知自己因为户籍地敏感、涉嫌电信诈骗被限制出境了,需要返回户籍地办理一些手续才可以解除。网友甚至总结出了一份需要出境报备的“户籍敏感地区”。
平心而论,哪怕某个“户籍敏感地区”出现了大量电信诈骗人员或是犯罪团伙,那么这批不法之徒在该户籍地区也只可能是极少数人群。为了防止这批人外逃出境而对该户籍地区居民进行出境报备,政策本身就应该具备更大的透明度与精准性,至少不应该让一名执法民警拥有如此之大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让守法的普通旅客也一同背锅。否则的话,其对程序正义与公共利益的伤害同样不可小觑。
而在此次事件中,涉事民警要求的“出境报备”于法无据,也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罪,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索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总之,这起事件需要解答的疑问还很多,叩问“常驻异地执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出境报备”政策是否合理的问题。相关政策有必要更加透明与精准,明确这项政策的具体实施背景、适用人员与报备方法,让一切摊在阳光之下,减少普通旅客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本身也是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
王兢
责编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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