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浙江东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机场路(蓝田村小陡门)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机场路(蓝田村小陡门)的你单位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未在生产。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为反应釜88只、离心机6台、6蒸吨天然气锅炉1台等,你单位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固废等,已建成废气、废水治理设施和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120只废包装桶(经过磅共计1134KG)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厂区东面仓库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代码为900-041-49。温州市龙湾区政府网19日发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4〕87号,信息显示,浙江东风化工有限公司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摘要如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及受托人身份情况;
3. 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单位未在生产。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为反应釜88只、离心机6台、6蒸吨天然气锅炉1台等,你单位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固废等,已建成废气、废水治理设施和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120只废包装桶(经过磅共计1134KG)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厂区东面仓库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代码为900-041-49。
5.2024年6月1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生产设备、及涉案危废位置;
6.2024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生产设备为反应釜88只、离心机6台、6蒸吨天然气锅炉1台等,你单位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固废等,已建成废气、废水治理设施和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120只废包装桶(经过磅共计1134KG)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厂区东面仓库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代码为900-041-49。
7.2024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单位120只废包装桶原储存原料、沾染和现贮存点情况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告知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审批文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手续及设备、产污、污染治理设施有关情况;
9.合同补充协议一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情况;
1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情况;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专家评审意见各1份,证明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及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的情况;
12.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3.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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