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外出旅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法院提醒

2022-08-21 15:44:40    来源:人民网    

旅途风光无限好,安全意识不可松。当下正值暑期旅游高峰,部分旅游景区出现游客伤亡事故引发关注。景区管理者如何提升景区安全保障标准?旅游者怎样强化安全意识?人民网整理了相关案例,以作提醒。

景区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赔

魏某与赵某甲系夫妻,育有一未成年男童赵某乙。2019年8月,魏某网购旅游产品,与赵某甲、赵某乙前往某5A级自然景区游玩,当日15时左右,三人抵达一竹林棚处,此时赵某乙离开步行游道,穿过步行游道东侧的不规则沙土地到达河岸边洗手,不慎滑倒落入水中。赵某甲、魏某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施救。最终赵某甲自救上岸,魏某、赵某乙二人下落不明。次日上午,救援队搜救到魏某、赵某乙,但二人已无生命体征,被宣告死亡。赵某甲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某景区管理公司、某旅行社、某网络售票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赵某乙缺乏辨识到河岸边洗手存在风险的能力,不慎滑倒跌入水中,魏某、赵某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赵某乙的涉险行为未予制止,放任赵某乙从事危险行为,导致赵某乙涉险跌入水中,应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作为景区管理者,虽然在景区入口处及事故发生地点设置了警示牌,但在案证据显示,事发地点附近的游道距离河道较近,游道与河道之间有一条有游客踩踏痕迹的通道,还有游客在岸边拍照,而景区管理者未对此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且该段河道时值汛期末尾,水流湍急,具有一定危险性。景区管理者应考虑到上述情形,采取在必要之处加装护栏、语音播报等措施以减少伤亡事件的发生。综上可以认定景区管理者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景区管理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作为景区管理者,需要遵循法治要求,自觉完善景区治理,主动提升安全保障标准以降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此外,应细化游览导引和安全提示指引,保护游客群体尤其是未成年群体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其免受意外伤害。

未听劝阻雪天爬山受伤 旅游者自担责

路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河北、山西、陕西空调专列10人游行程。期间,路某跟团前往华山,但当日因天气原因,导游不建议参观华山。后路某坚持爬山,并在导游出具的《证明》中签字。该《证明》中写明,华山因天气原因下雪,现自愿决定自行爬山,山上发生的意外与旅行社无关。在登山途中,路某因路滑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路某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导游在游览华山前已告知路某当日天气情况,并警示下雪天气不宜登山,路某坚持登山并在《证明》上签字,确认自担风险。旅行社已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路某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在雨雪天气参加旅游活动从而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风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路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旅游者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宜的旅游项目。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认真听取并遵从旅游经营者的警示、告知,选择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项目。在旅游活动中,如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了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相关风险和责任应由旅游者自担。(综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整理)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编辑:廉政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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