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条例全文: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本省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屠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四条 鼓励支持生猪养殖、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配送、销售等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促进生猪屠宰行业优化升级。
鼓励支持地方特色生猪养殖企业依法配套发展屠宰和肉类加工,促进地方特色生猪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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