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已迈入后半段,医疗反腐仍保持高压态势。
近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关于6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其中披露了柳州市融水县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阳剑锋收受药品及医疗设备耗材供应商好处费问题,涉及阳剑锋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700余万元。
从各地已通报的医疗卫生系统腐败案来看,一把手等“关键少数”是医疗反腐的重点关注对象。据媒体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今年已有至少30余位医院院长、书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被通报。
在持续推进医药反腐的同时,湖北、河南、福建、山西、重庆等省市相继发布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监管层级也从卫健系统提高到市场监管部门。其中,重庆版指引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医药经营者,还纳入了“医疗机构”,成为全国首个涉及医药全领域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器械流通将加强管理。”医药行业独立评论人肖肖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医疗机构的许可、管理和运营等由地方卫健委管理,结合市监部门对于医药购销流通的监管,切断药企和医疗机构之间的隐蔽利益输送。
县医院院长大收“好处费”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官网介绍,该院始建于1935年3月,是集医疗、科研、教学、急救、预防、保健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国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据医院官网资料,医院配备了西门子全数字化通用型平板血管造影系统(DSA)、西门子1.5T超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MRI)、联影64排128层螺旋CT、西门子16排螺旋CT、GE数字化乳腺X射线机、德国高频手术系统、德国蔡司手术显微镜、日本岛津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DR)、GE数字化乳腺钼靶机、韩国GENORAY口腔CT、GE数字化移动式摄像X线机(DR)、德国高清脊柱内窥镜手术系统等诸多先进医疗设备。
通报显示,2009年至2023年期间,阳剑锋利用担任融水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便利,为商人老板在药品耗材、医疗设备、救护车采购以及基建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700余万元。
通报还提到,2018年至2019年,阳剑锋违规向6408名患者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共计13.5万元。阳剑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4月,阳剑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近几年,涉及医疗器械、耗材带金销售的医疗腐败案件尤为突出,相关领域成为医药反腐关注的重点之一。今年以来,国内已经有多名公立医院骨科专家落马,并有医疗器械上市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实施留置。
面对医疗领域不断出现的商业贿赂案件,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12日印发的《重庆市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中,将该行政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也纳入该文件的适用对象,成为全国首个医药全领域反商业贿赂的地方性合规指引,明确了行贿受贿双方的刑事风险。
重庆版指引所称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医药反腐长效机制加速建立
今年以来,医药反腐高压态势不减,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深入推进,同时医药反腐长效机制也在加速推进。
多地出台的医药合规指引中对商业贿赂进行了明确界定,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目的,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当利益的行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一方,为行贿方;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一方为受贿方。
值得一提的是,河南、湖北等省的医药合规指引中提到,行贿方的医药企业是指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等相关商品和关联业务的经营性实体,并且行贿方还包括“第三方”,即所有代表医药企业行事或者向医药企业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个人或者公司,如药品/医疗器械合同研究组织(CRO)、药品/医疗器械合同生产组织(包括CMO、CDMO)、药品/医疗器械合同销售组织(CSO)、药品/医疗器械商业流通企业等。
同时,医药企业负有定期进行“第三方管控”的责任,多地将其纳入医药企业应该建立的合规机制中,管控范围包括新增合作伙伴、业务协议、费用报销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商业贿赂风险的领域。
在医药领域运营、购销活动中,存在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现象。其中,也有少数不法企业打着捐赠的旗号进行商业贿赂,要求医疗机构定向采购医用耗材或服务等。
对于如何认定合法捐赠还是商业贿赂,7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以案明纪释法丨接受医疗设备“捐赠”后定向采购相关服务如何定性》一文,文章指出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属于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商业贿赂行为;接受附带定向采购条件的设备“捐赠”,行为本质系为“捐赠”方谋取商业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对本科室器械使用、评价和推荐建议权影响业务采购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多地出台的医药合规指引中,“捐赠”行为也被点名,通过赞助或者捐赠的方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存在涉嫌商业贿赂的可能性。
重庆版医药合规指引还列举了医疗机构对“捐赠”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因素,包括赞助捐赠目的、对象、流程、是否与商业销售挂钩、是否具有排他性等方面审查赞助捐赠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肖肖认为,将当下已经制定的针对医疗系统的法规制度、关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规定等切实保证落实,比如医疗系统的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的制度,要保证在具体工作中严格认真地落实,真正对推动医疗事业和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有利影响。
见习编辑:邓舟羽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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