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德州通报3起典型案例

2024-07-16 09:42:14    来源:齐鲁壹点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校园食品安全,着力解决中小学食品安全突出问题,7月12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1、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邑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要求落实“三防”设施案

2024年6月19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邑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按要求做好“三防”设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完成整改,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配齐、配全“三防”设施,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2、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学院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1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学院食堂采购的食品甜椒进行监督抽检,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的查处提醒学校食堂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3、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云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6月21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庆云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发现当事人留样柜内温度为10摄氏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冷藏环境温度的范围应为0℃-8℃。本案的查办进一步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食品留样,为食品安全责任界定提供的证据。

(德州市场监管)


[编辑:食品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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